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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邵财法〔2021〕1号)
  • 发布时间: 2021-02-22 15:23
  • 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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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施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威正,职务:项目经理,联系方式:186****1940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韶山北路1号中共省委大院四区干部公寓楼2201

被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周小毛,职务:局长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东路与城南路交汇处东南

申请人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城财购【20204号,下同)不服,于202012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暂停涉案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全县学校专职保安人员服务采购项目(编号城步财采计【2020000051,以下简称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城财购【20204号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中标结果无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保安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有效。

申请人称:一、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城公(治)决字【2020】第0321号)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制定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并未就较大数额罚款作出详细规定,也未规定是否进行听证程序。而湖南省人民政府其具体实施条例中,也未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和听证程序。

根据《城步苗族自治县全县学校专职保安人员服务采购招标文件》附件4-1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其中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说明:“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及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及以上;”可见《城步苗族自治县全县学校专职保安人员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整个招标活动系参照2万元以上才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进行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故不是告知听证就属于较大金额的罚款,告知听证有行政机关应该告知和行政机关可以告知2种情况,其体现了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谨慎的办事原则。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告知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同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故此,申请人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721日被城步县公安局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处以一万元罚款,属于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依法认定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虽然申请人辩称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据此,在湖南省行政辖区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才能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但200810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对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听证条件作出了与《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不同的规定,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本规定公布前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所以,从2008101日起湖南省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听证条件,应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执行,对较大数额罚款,应根据违法性质,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依法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2091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委托湖南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城步苗族自治县全县学校专职保安人员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城步财采计【2020000051),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附件4-1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声明条款第五条写明“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主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及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1020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全县学校专职保安人员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城步财采计【2020000051)中标公告发布,确定中标单位为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01021日,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省特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对资格审查及评标结果不满向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提出质疑。20201118因对教育局质疑答复不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当日受理了该投诉,并于20201218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城财购【20204号),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从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20122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1231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暂停执行《投诉处理决定书》(城财购【20204号),并于20211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111日作出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城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公(治)决定【2020】第0321号)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721日被城步县公安局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处以一万元罚款,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在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的附件4-1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中,明确规定了“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及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及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说明采购人认同以2万元及以上为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投标人也是以此来判定自己的投标资格,参与投标活动的。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具体合同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从维护市场主体的稳定性来说,应当认定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听证是赋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辩的权利。政府采购中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参照“行政处罚听证标准”进行认定,也应当遵循有利于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原则,在部门标准和地域标准中就较高的数额标准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原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较大金额罚款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20201218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城财购【20204号)。

2、责令被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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