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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文件名称: 邵阳市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索引号: 4305000038/2017-01076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公开责任部门: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5-26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5-10-15 有效期: 永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邵阳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人事教育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税政法规工作、优化环境工作、政务中心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为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由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局各科室(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务信息公开联络人,并报办公室备案,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落实。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五条 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六条 下列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单位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市本级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
  (三)经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五)重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评审结果;
  (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系统综合表彰奖励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等资金补助(或救助)标准、分配依据、分配结果以及考核反馈等。
  (八)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办理结果及收费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承诺,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十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回复工作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邵阳市财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下列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特定主体的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财政信息;
  (三)应主动公开但成本较高的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考核奖惩、评先评优、机关财务、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财政信息。
  第九条 在机关发文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各科室(单位)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选定。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单位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
第三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属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邵阳市财政局网站,网址:czj.shaoyang.gov.cn;
  (二)新闻发布会;
  (三)市内主要新闻媒体;
  (四)市政务中心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务公开服务指南或有关宣传资料;
  (六)局机关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七)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及财政法规汇编。
  其中,邵阳市财政网站为财政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一条 应公开的财政信息,由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制作、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财政信息,由记录、保存该财政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财政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财政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主管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局机关应当根据市政府政务公开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公布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包括财政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包括财政信息的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科室(单位)按本细则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科室(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领导小组或者分管领导,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可以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将公开信息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科室(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科室(单位)。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原信息产生科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财政信息,并按照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十七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失效的,原信息产生科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注明下网,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告(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 受理科室(单位)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天应当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财政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对申请人告知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八)受理科室(单位)不能单独完成回复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九)答复工作完成后,受理科室(单位)应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政信息公开的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单位)职责分工,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限办日期一般为1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科室(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本细则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科室(单位)审核确认的回复内容反馈至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科室(单位)审核确认的不予公开理由或部分公开内容反馈至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依法向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财政信息,只能收取提供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有关规定确认为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并定期对各科室(单位)进行考核。建立财政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并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轻微的,对科室(单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扣减目标管理考核分数等处理,对机关科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机关科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受理不受理、应办理不办理等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财政信息内容、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和财政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索拿卡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财政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政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受理事项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邵阳市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邵阳市财政局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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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9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