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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压减专项数量,集中财力办大事。新设专项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对存量专项按照“减一批、转一批、并一批”的思路,坚决取消政策变动、绩效低下的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的专项,切实整合目标相近、方向雷同的专项。经过几轮清理整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整合前的上千项压减到98项,其中,一般部门1-2项,综合性部门2-3项。基本打破了过去一个部门处室管理几个专项、资金散小、分割固化的格局,真正实现了整合资金保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是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明确审批规矩。制定出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和预算审批内部管理规定,全面规范专项资金在省政府领导和财政厅内部的审批权限、边界及流程,大大压缩了自由裁量权。
三是实行“一个专项,一个办法”,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要求98个省级专项资金“先定办法,后分资金”,办法要逐一明确政策目标、设置年限、使用方向、资金申报、评审流程、分配办法、资金下达、公开方式、绩效与监督等9个要素,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目前,绝大部分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已经完成修订工作。
四是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强化绩效为先理念。近两年,我厅先后压缩调整了调煤保电等5个绩效评价不高、管理滞后的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动真格,有效增强了预算单位花钱问效的意识,使其在“分好钱”的同时,更加注重“管好钱、用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