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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38/2020-0368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0-11-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11-25 有效期: 永久

邵财资20205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等有关规定,我制定了《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邵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为《政府会计准则》所确定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管理部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章 资产配置标准

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按市财政局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车辆配置按照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办公用房配置按照中央、省、市办公用房相关规定执行。

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三章 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机构新设立或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达到处置条件需要新配备资产;

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

第十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资产调剂由划出方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财政部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

第十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

第十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体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编制准备阶段

单位应提前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是完善资产卡片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录入当年新增资产卡片。二是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单位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三是结合资产存量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力情况、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和下年度实际需求,做好资产配置需求分析,为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打好基础。

(二)预算编制审批阶段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自有资金等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应随同部门预算报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单位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报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在审核单位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各所属单位业务需求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提出配置建议数,随部门预算同步报送市财政局审核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外,单项价值限额(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限额20万元,其他事业单位限额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需有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论证。

3.财政部审核。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根据部门审查意见和经费来源情况,提出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初审数。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业务科室初审数,结合单位存量资产情况,对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复审。市财政局预算科根据市本级财力情况及部门经费预算,对资产配置预算进行终审,形成资产配置预算控制数。

4.批复。市财政局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主管单位,各主管单位批复给所属各单位。

十八条 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体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参照部门预算单位同步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单位审核。

第五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与调整

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提出调整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经对口业务科室初审、资产管理科复审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应当在追加申请中详细说明追加理由,追加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各类资产账实相符、账卡一致,严禁单位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产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涉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区分涉密资产与非涉密资产,非涉密资产配置按照本规定执行,涉密资产配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二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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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9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