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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 补偿基金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鼓励金融机构扩大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规模,在防范风险前提下,低成本、高效率引导资金持续注入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其健康发展。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赢、风险分担”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邵阳经开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安排补助资金,补偿基金保值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补偿基金规模计划3亿元,第一期规模9000万元,由市财政、邵阳经开区按2:1比例分担。根据产业发展、业务拓展需要予以增补资金。若基金发生代偿,次年3月底前由市财政、邵阳经开区按比例予以补充,保持基金总额稳定。市财政局负责补偿基金的资金安排,并配合做好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以市科技局核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主要向邵阳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的无抵(质)押,或者提供部分抵(质)押或其他反担保措施的信用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遴选方式与补偿基金合作的银行、担保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二章 补偿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设立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金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邵阳经开区、市工信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补偿基金的领导工作,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沟通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基金领导小组委托基金管理人对补偿基金进行管理,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竞争性遴选方式确定,也可以直接委托国有公司担任。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基金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公开征集、评审、拟定合作机构;
(二)负责补偿基金资金存放及调度;
(三)汇总整理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并按季度向市基金领导小组报告业务情况和贷款质量报告;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基金领导小组报告补偿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补偿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当启动代偿程序时,对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六)协助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风险,协助合作机构贷款追偿;
(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合作金融机构条件
第十条 建立补偿基金支持对象白名单制度,纳入白名单的须为在邵阳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且正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涉诉的企业。白名单企业主要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中筛选: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政府指定支持的重点企业。
市基金领导小组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按发展需要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申请补偿基金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纳税等情况;
(三)银行贷款信用记录情况;
(四)申请贷款用途、还贷计划及资金来源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人民银行邵阳市中支银行机构综合评价B类以上;
(二)银行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40%,对纳入补偿基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第十三条 合作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上年度在全省担保公司分类评级B类以上;
(二)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且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三)合作担保公司须与三家以上银行有授信合作关系,且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和担保公司,须向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优惠便利措施等),承诺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由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同意。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 对于扶持企业白名单中成长性好、产品适销对路、信用良好的企业,合作银行可直接发放无抵(质)押纯信用贷款(A模式)。
对于扶持企业白名单中可能存在一定信用风险的企业,由合作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B模式),合作担保公司可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十六条 单户企业基金支持的信用贷款一般在1000万元以内,期限一般为1年。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缺口或技改升级。
第十七条 补偿基金按照总额控制、比例负担的原则进行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按照以下差别化比例分担风险:
1、A模式。银行发放的无抵(质)押保证的纯信用类贷款,基金、银行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50%:50%。
2、B模式。补偿基金与担保公司合作,再通过银行发放的贷款,补偿基金、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为30%:50%:20%。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流程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二)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分别对企业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
开展A模式业务的,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批发放;
开展B模式业务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1、担保公司尽职调查、按规审议通过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函》。
2、银行收到《担保意向函》后,应立即进行项目审查,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条件给出明确意见,同意贷款的,向担保公司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项下用款联系函》。
3、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有关《委托担保协议》,并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银行收到相关资料,并与企业签订《贷款借款合同》,落实放款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将相关放款资料提供给担保公司。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发放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报送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备案,将合格贷款纳入代偿范围。未经备案纳入代偿贷款,补偿基金不予代偿。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银担双方在企业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行联合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 补偿基金以1:10的比例放大贷款倍数,辖内(邵阳经开区)贷款总额超过补偿基金5倍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偿基金。当合作银行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超过基金项下贷款余额的10%时,合作银行应立即停止新增基金项下信贷业务,由市基金领导小组会同合作银行进行核查并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恢复贷款业务。
第五章 代偿、追偿和核销
第二十二条 借款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或者贷款本金虽未逾期,但利息连续逾期3期的,标志该融资项目出现风险,合作银行催收后启动代偿程序,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函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收到《代偿申请书》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市基金领导小组收到初审意见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通过后,代偿款按如下方式进行:
A模式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代偿逾期贷款本息的50%;
B模式业务:由合作担保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息的80%。
第二十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代偿结束后,凭代偿材料、《代偿申请书》和贷款追偿方案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补偿。基金管理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市基金领导小组联合复审后拨付代偿贷款本息损失的30% 给代偿担保公司,自代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督促和协助合作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段追回不良贷款。合作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或者不良贷款的,扣除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A模式业务:按补偿基金、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50%:50%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
B模式业务:按补偿基金、担保公司、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30%:50%:20%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
第二十六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市基金领导小组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予以核销。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申请核销需经基金管理人初审后,向市基金领导小组呈报以下资料:
(一)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补充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约束
第二十七条 建立补偿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基金领导小组应对补偿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完善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补偿基金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对补偿基金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基金管理人按季度、年度向市基金领导小组报送补偿基金运营情况。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建立台账,季初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和贷款质量分析报告,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补偿基金可采取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保值增值。补偿基金运营收益纳入专户管理。基金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年度费用为基金总额的1%。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对因市场或政策风险导致有关各方出现损失的,对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经营团队和个人实行尽职免责。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损失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文件,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恶意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金融机构依法追诉,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取消其申报政府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企业融资成本(银行综合融资成本和担保费)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