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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本级及市辖区实体经济服务力度,增加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投放,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湖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18〕13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市区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资金。贴息专项资金实行受益财政共担机制,市财政与邵阳经开区按2:1比例分担、与市辖三区按6:4比例分担。资金规模计划1亿元,分期安排,第一期安排3000万元,由市财政和邵阳经开区按比例分担。后续贴息资金酌情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以市科技局核定为准。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本办法所称贷款金额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新增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和开展绩效评价;同时,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和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对该贴息资金的申请予以审核,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
银行发放贷款后,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在收到报送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备案,将贷款企业纳入贴息目录。未经备案的企业不予贴息。
第六条 贷款贴息金额按照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系依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并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且在申请贴息期限内,企业贷款利息已结清。
第八条 申报贴息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二)贴息资金申请表;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材料;
(四)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银行放款凭证、贷款余额证明信息、企业还本付息凭证(以上资料需贷款银行盖章确认),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当月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七)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申报贴息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贷款贴息申请表,将以上申报材料依次递交注册地所在区科工局、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再报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复审并签署意见、盖章。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资金申报企业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虚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获得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需规范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和邵阳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参考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