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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财政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财政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38/2018-0062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7-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7-24 有效期: 永久

邵 阳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邵财法〔20186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邵阳市财政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邵阳市财政局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财政局合同管理办法

 

                                                                                          邵阳市财政局

                              2018619

 

 

邵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619日印发

 

 

 

附件:

 

邵阳市财政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邵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财政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养护、买卖等合同;

(二)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

(三)行政委托合同;

(四)借款、融资、补贴、担保等合同;

(五)招商引资合同;

(六)政府采购合同;

(七)其他合同。

第三条  财政局及其内设科室、下属单位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合同及解决合同争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局法制机构对本局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办法。局纪检部门负责对本局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局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以财政局为一方当事人的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工作,如有合同争议,积极配合承办单位(科室)依法予以解决。

财政局为一方当事人在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合同的谈判、拟定、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等情形时,应当请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导和直接参与。

我局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参与财政合同法律事务的制度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超越职责和使用范围,将国有资产转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房屋租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五)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私自对外签订合同;

(六)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签约。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七条  起草合同,应当明确承办单位(科室),由其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承办单位(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财政局作为一方当事人时,承办单位(科室)为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工作部门。

第八条  起草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第十条  合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一条  合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起草合同,有必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意见的,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意见。

其他相关单位对合同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承办单位(科室)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合同标的情况;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六)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订立日期;

(九)合同文本、附件、其他材料的交换方式;

(十)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内容。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财政局及其内设科室、下属单位不得签订合同。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程序签订合同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将相关法律文本报送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审查。

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我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四)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五)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以财政局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局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下列以市财政局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一)以市财政局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合同;

(二)以市财政局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要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

(三)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以市财政局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履行期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签署补充协议的;

(四)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以市财政局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履行期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签署补充协议,其标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科室)送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草案;

(二)局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的调查材料;

(四)合同谈判、磋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五)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承办单位(科室)按照合法性审查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就送审合同草案有关问题向承办单位(科室)提出询问或者提取材料的,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或者提供材料,承办单位(科室)不能按时答复或者提供材料的,审查时限顺延。

第二十条  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承办单位(科室)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合法性审查机构再次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财政局内部使用,承办单位(科室)等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承办单位(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合同正式文本签署前,合同草案经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报请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审核。合同草案依照本办法规定无需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承办单位(科室)研究后,送办公室审核,分别报请分管承办单位(科室)的局领导、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需要局长审核的,送局长审核。重大事项合同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或者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府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或者会同办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同审查登记编号制度。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合同审查登记号,并将审查登记号在合同文本上载明。

由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的合同,由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合同审查登记号, 并将审查登记号在合同文本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办单位(科室)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由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的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办单位(科室)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间,承办单位(科室)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将上年度的履行情况向局法制机构报告。履行完结或终止后,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对合同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同时向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提交预警和评估报告,并报送局法制机构备案: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科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及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及时书面逐级报告分管的局领导和局长。

合同纠纷发生后,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及时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或者诉讼解决纠纷。

财政局及其内设科室、下属单位应当尊重并自觉履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判决和裁定。

第三十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局内设科室、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虽经合法性审查但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审查意见、订立合同,导致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二)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财政合同的;

(五)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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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9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