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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财库〔2017〕7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邵阳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邵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
2017年7月6日
邵阳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根据《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湘财库〔2012〕2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邵阳市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邵财库〔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与市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和备案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遵循驻地管理原则,在驻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不准异地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坚持“安全、规范、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第七条 经市财政局批准或备案,预算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设置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设置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应在具有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可设置一个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一)审批类账户。即预算单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立或变更的账户。
1、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该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办理资金转入(退款除外),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工会经费除外)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2、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财政拨款、经营性收支、自筹资金以及单位往来资金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将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预算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4、预算单位因贷款需要,可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贷款还清后,经确认无其他贷款需求,应予及时撤销。
5、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需保留的,应重新申请开立。
6、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在办公所在地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7、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开立一个外汇专用存款账户。
8、预算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医院、门诊部等机构,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9、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有经营性服务收入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收或划缴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差额拨款单位除外)。
10、财政代管资金账户统管改革没有到位前,2017年新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可开立或保留一个用途为“其他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的滚存资金,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但不能违规转入本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财政代管资金账户统管改革到位后,预算单位开立的“其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予以撤销。
(二)备案类账户。即预算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及工作需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或变更后需报市财政局备案的账户。
1、预算单位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需开立的党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市财政局备案。预算单位党费账户的管理,由市委组织部具体规定。
2、预算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市财政局备案。预算单位工会经费账户的管理,由市总工会具体规定。
3、预算单位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开设定期存款账户,账户开立后需报市财政局备案。
4、其他经市财政局明确为备案类的账户。
第十条 预算单位同一类别(用途)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不允许多头开立,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设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如实报送《市级预算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审批表》(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市财政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尚未失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编制批文盖章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盖章复印件、借款合同盖章复印件、财政部门签署同意的贷款批准文件、授信审批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开立经营服务性收入专用存款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供开展经营服务的证明文件。
(五)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在办公所在地开立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设立该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六)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成立临时机构的正式文件。
(七)开立外汇专用存款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成立该附属机构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核算管理办法。
(九)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级预算单位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核。二级及其以下预算单位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收到预算单位申请后,应按程序完成审核批复。
(三)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批复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规定的银行办理开户申请,银行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要求报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核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申请审核不同意的,应及时告知单位,并将全部材料退回单位。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保持稳定性,除单位搬迁、开户银行网点撤销、开户银行发生安全风险防控事件、服务不到位、公开招投标选择银行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在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但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三)因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一)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银行账户予以撤销。
(二)预算单位被合并或组建新的预算单位,被合并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予以撤销,新组建的预算单位按程序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三)预算单位异地搬迁需在新驻地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撤销原驻地银行账户。
(四)使用期限到期的银行账户。
(五)在存续期间一年内(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没有发生实际资金收付业务或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不含银行计付利息业务)。
(六)贷款合同期满并还清贷款的银行账户。
(七)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定应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开户银行应及时受理并出具销户证明。销户后,预算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户证明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变更开户银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在每年1月上旬进行。
第五章 年度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预算单位要清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度备案表》(附件2)附电子文档,随部门决算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报送账户年度备案资料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一)超出本办法适用管理范围的账户;
(二)未按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开设、变更备案的账户;
(三)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的账户;
(四)其他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每年6月30日前,市财政局完成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度备案审查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批的银行账户,责令违规预算单位和银行限期办理销户手续,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已审批未备案或已发生变更未备案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预算单位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预算单位限期纠正;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责令其销户。
(四)出租、出借和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预算单位销户;对拒不销户的预算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按规定强制销户。
(五)漏报、瞒报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预算单位补报。漏报、瞒报的账户存在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第(四)项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逾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银行账户年度备案手续的预算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可视情况暂停拨付该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或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邵阳中心支行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检查机构,按职能分工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负责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等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邵阳中心支行负责银行及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查处银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受查单位和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收付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拖延、隐瞒。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令整改纠正或撤销账户;对违规银行将视情况取消代理财政业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在对银行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银行违反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新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其原有账户符合规定确需保留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不符合规定的,应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辖内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