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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财政局、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现将《邵阳市美好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民政局
2016年8月22日
邵阳市美好社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美好社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社区工作正常有序有效运转,根据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好社区建设的意见》(邵市发〔2015〕6号)及《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领导联点、部门帮扶”美好社区建设的通知》(邵市办字〔2015〕38号)和《关于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美好社区建设的通知》(邵市办字〔2016〕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市、区财政补助和部门帮扶单位资助的用于美好社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相关财政、民政、监察、街道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 美好社区建设的社区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来源与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来源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和帮扶单位资助的资金。市内三区美好社区创建经费为100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50万元、区级财政补助30万元,援建单位资助2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资金适用范围:
(一)美好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用房功能布局、门牌标识等规范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二)按标准建设并装修好服务大厅、党群活动室、居民(党员)代表议事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三)社区室外活动场所,整治社区水、电、路、灯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周边环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项目开支范围:
(一)社区工作人员支出;
(二)招待费用;
(三)票据不规范的支出项目;
(四)第六条规定的支出未附合同、正式税收票据、验收依据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社区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在项目资金内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民政局审批。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超过项目资金内的预算资金,由社区自筹解决。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九条 项目资金市、区财政年初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按进度下拨。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验收的项目进度,以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到三区财政局。各社区明确一名报账员,区财政按照项目进度分批拨付到社区。
第十条 社区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区财政局、民政局审批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社区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社区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市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社区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报账票据认真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开支即予付款;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支出拒绝付款;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的支出凭证予以退回。
区财政、民政、审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区财政、民政、审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社区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居民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九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