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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财企〔2016〕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宝庆工业集中区,中央、省驻邵各有关企业,市属各有关企业:
为助推我市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附件
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切块下达,用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等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以及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监督与检查、使用与管理、绩效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专项资金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原则、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持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导向原则。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工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发展方向。
2、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打造邵阳工业经济升级版,推进优势产业巩固提升、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扶优、扶特、扶新,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市级以上龙头骨干企业及宝工区、湘商产业园企业做大做强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增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后劲。
3、鼓励创新原则。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4、“两型”引领原则。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要求,支持“两型”特征明显、产业带动能力强、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两型”项目建设。
5、注重实效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实业、建设制造强市的积极性。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1、推进新型工业化重大项目;
2、培育战略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3、工业企业为实现增加产品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而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改进现有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4、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专利成果转化以及重点领域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品牌培育体系建设项目;
5、工业园区和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业设计中心等项目;
6、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重大项目指挥协调、四百工程、企业帮扶、招商引资、新材料企业认定、电力信息等行政综合执法、工业经济运行(含经济运行及扭亏增盈目标管理工作、新型工业化考核奖励、经济运行监测工作、入规企业奖励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含危房维修)、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
7、经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并报市政府审定予以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支持一次;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次审核确定支持额度,在2—3年内分批进行安排的方式。奖励项目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执行。
第八条 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投资总额的5%以内进行资助,同时结合纳税额、新增就业人员、技术创新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
中央和省属在邵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市级以上产业园区项目由在邵一级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申报。
各区项目经同级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中央和省属在邵企业、市直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市辖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工业主管部门。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4、项目单位须配合财政、经信、统计等部门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和情况,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里产业政策和市相关产业规划。
2、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4、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发本年度项目通知,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同时公开。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四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由市经信委制作工业发展计划项目安排表,报分管工业副市长审批同意。然后按要求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投资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30万以上的项目实施期满后,必须由市经信委组织项目验收,市财政局给予配合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向市经信委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达到申报时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投资额到位且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投资额完成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预期技术、经济指标未达到80%的;
4、验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
验收不合格的,要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支持资金1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意见,作为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单位、评审专家、验收成员等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
邵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