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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38/2016-00575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6-09-06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4-12-06 有效期: 永久
 

邵财预〔201467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邵阳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7

 

 

邵阳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资金拨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和预算指标管理。

              第二章  一般预算支出管理              

第三条  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

(一)预算科和相关业务科室按零基预算的原则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定额标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批复到部门预算单位,由预算科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直接导入预算指标系统,下达国库及相关业务科室执行。

(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基本支出,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直接导入预算指标系统或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由部门预算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和国库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

(三)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基本支出,由业务科室通过预算指标系统按月开具用款计划单,科室负责人签字,送预算科核对指标后,送国库局拨付。

第四条  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一)部门预算中明确列入到具体单位部门预算表中的项目支出,由预算科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直接导入预算指标系统,做为科室指标。再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和项目进度在指标系统中分配到单位生成单位指标,经分管领导审签,送预算科核对指标后,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发送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填制用款计划单送国库拨付。

(二)部门预算中科室单列未明确到具体单位的项目支出,需形成指标文件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和项目进度,提出安排意见,会签预算科后送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需市政府领导签字的要另行报批),批准后以指标文件形式进行分配;不需形成指标文件的(只牵涉到一两个单位的专项经费),由相关业务科室填制用款计划单,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报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核销指标,分单位性质(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或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下同)按相关程序拨付。

第五条  市级预算追加支出。

(一)市级预算追加支出包括动用市级预备费、市级财政超收资金、市级财政预留资金、上年结余等追加支出。

(二)单位提出申请的预算追加支出,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特需经费审批表》签具意见,预算科汇总报财政局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确定(大额的需市长批示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有明确批示意见的预算追加支出,经局长审批后,预算科根据领导批示追加支出指标给相关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送分管局长审签后,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示由财政局提出支出建议的预算追加支出,由预算科和相关业务科室调查落实,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签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示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上级追加支出。

(一)业务科室要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送预算科录入指标系统生成科室指标。

(二)上级追加的市直单位支出指标,由业务科室填制用款计划单,经分管局长审核签字报局长审批后,再在指标系统中生成单位指标,送预算科核销指标后,分别发送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国库拨付。

(三)上级追加支出未明确具体项目和单位的支出,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报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核销指标,明确到相关单位具体项目或用于平衡预算。需追加到下级的资金(含上级和本级资金),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报局长审批,送预算科核销指标,形成正式文件下达。

第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支出。

(一)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应归口到国库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和统一调度”,实行规范管理,减少资金安全隐患。

(二)归口国库局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按照《邵阳市市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邵财库20116号)执行。

第八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

(一)单位部门预算中的行政性收费支出和罚没收入办案补助以及缴入国库的专项收费支出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支出等,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拨付标准,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提供的单位收入进度表,按月或季核定补助数额(不得突破部门预算的支出额度,对未完成收入任务影响上缴财政部分要如实扣回),并填制用款计划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送预算科核销指标报局长审批后,分别发送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国库局拨付。

(二)单位非税收入超额完成收入基数的,其超收部分实行财政和单位分成(超收分成比例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超基数追加预算审批表》填报要求审批,业务科室提出意见,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国库盖章核实收入,经分管业务科室的局领导审核签字,送预算科统一报局长审批后,追加预算指标,由业务科室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

(一)单位需使用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必须先提出用款计划,国库局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提供的收入进度表签入库证明,业务科室签具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和局长签字,到国库按单位性质分别办理拨付手续。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中财政集中部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在非税收入结算系统中直接扣缴,按月上缴国库。

第十条  政策性列收列支项目。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收入进度和单位用款申请,有关业务科室商预算科提出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签字报局长审批后(需市政府领导签字的要另行报批),预算科追加指标,再按单位性质办理拨付手续。

(二)单位或项目年度终了仍有结余的,业务科室商预算科提出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报局长审批后,交预算科作指标结转,按政策要求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章  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支出,由单位提出申请,业务科室会商预算科提出意见,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国库局核实收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报局长审批后(需市政府领导签字的要另行报批),预算科追加指标,按相关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对下级往来和资金调度

第十二条  国库局每月根据下级补助上解项目和追加支出指标等因素,编制应调度下级资金明细表,提出调度资金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和局长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对社保资金、扶贫资金等的调度,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并附分配文件依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国库局局长签具意见,经分管国库的局领导审核签字和局长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财政往来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往来资金的管理主要指财政债务和债权的管理,包括财政直接借入、融资借入或承担偿债责任的暂存款项以及财政借出、预付的暂付款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政府扶持借入财政资金的,必须严格按照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政府审批后,经局长审签,到相关业务科室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用途等,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然后预算科根据领导批示及合同追加暂付指标给相关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送分管局长审签和局长审批后,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按相关程序办理拨付。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科室对到期往来款项应及时催收,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本息;对长期挂帐、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后进行核销;对其他临时性预拨经费,应在年度内收回或办理追加列支;对预借的工程款及时进行清算、回收或转列支出。原则上,年终往来款项应无余额。

第六章  预算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包括上年结余的、年初批复的和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指标由预算科牵头管理,预算科设市级支出总指标管理员,负责管理市级支出总指标;各业务科室设指标登录员和指标登录复核员,对其所分管的指标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跨科室指标拨付实行告知制度。各业务科室给非本科室归口单位拨付资金,在办完拨付手续后,应将该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政策依据、监管建议等资料报送主管业务科室,以便主管业务科室监督资金的运行,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预算指标的划转。

(一)市直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一般只申请本单位开展工作所需资金,特殊情况在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之间有需统一申请分别使用资金的,应办理预算指标划转,不得将本单位(部门)的部门预算安排或追加的资金(财政代管的其他资金除外)通过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至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财政代管的其他资金)账户。

(二)需划转预算指标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经业务科室分管局领导审签,会签预算科后报局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支出预算指标的调整。

年度预算确定后,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不同项目之间的调整。除特殊情况外,不同项目之间资金不得调剂使用。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的,业务科室提出调整方案,会签预算科,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

(二)不同科目之间的调整。不改变项目内容和金额,仅预算科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由业务科室在指标调整前以书面形式说明有关情况和调整理由,会签预算科后办理。

(三)所有预算指标的批复文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文号。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支出预算指标的登录。

(一)市级财政预算指标调整的登录通过“‘e财’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e财”系统)即预算指标系统进行。“e财”系统设置总预算指标、科室指标、单位指标。其中,预算科负责管理市级总预算指标、科室指标。业务科室负责科室指标的分配,生成单位指标。

(二)年初市直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批复后15日内,预算科负责将年初批复的市直部门预算导入“e财”系统,形成市直部门年初预算指标。

(三)业务科室在指标调整批复文件(或指标单)正式印发3日内,根据批复文件,将包括发文日期、文号、内容摘要、科目名称和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支付方式、单位、金额等在内的指标信息,完整、准确地登录到“e财”系统,经预算科审核后形成“可执行的预算指标”。

(四)所有通过金库拨款的资金均应在“e财”系统中登录,业务科室应在“e财”系统中找出其相应科室指标来源,根据其单位性质在生成单位指标时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集中支付或实拨),按相应程序办理。

(五)所有指标文件和领导批示原件由第一录入(登录)人保存存档,有关业务科室在办理指标审核时,应将指标文件原件和领导批示的复印件送预算科审核备查。

第二十三条  当年追加(减)调整的预算指标,由相关业务科室在预算指标追加(减)报经批准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口预算单位(部门)下发指标调整单。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支出预算指标的结转。

业务科室应尽可能减少年度预算指标结转。市直部门结余指标,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和说明。市级财政预留预算指标结转由各业务科室在本年度终了前,将结转指标有关情况及结转原因报预算科。

第七章  对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指标对账。

(一)业务科室指标登录复核员统一负责本科室的指标对账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核对上季度批复指标和已登录“e财”系统的指标,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预算科,年终进行总对账。

(二)预算科定期与市辖区(县、市)财政部门进行指标对账。

(三)预算科根据与各业务科室、市辖区(县、市)财政部门的对账结果,负责每季度向国库提供预算指标调整总账和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指标下达数,每月向国库提供下达市辖区预算指标数。

(四)各业务科室平时应按指标类别和单位(专户或专项)建好指标台帐,对各类指标进行分类动态管理,确保与预算、国库完全一致。

(五)国库局与各业务科室的拨付指标进行定期核对。月度通过集中支付系统和总账系统实行网上核对;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国库局集中支付总会计负责集中支付指标下达数的核对,预算总会计负责非集中支付单位实际拨付指标的核对。

(六)预算单位与预算科、业务科室指标对账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指标数与预算安排数,填写《预算单位日常对账表指标类》分不同资金性质与预算科、国库局及对口业务科室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实际支付(拨款)对账。

(一)国库局与代理银行对账。代理银行要在每月终了3日内,向国库局报送代理服务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月报表和对账单。国库局据此核对当月各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并将对账结果在每月10日前反馈给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不一致的,双方共同查明原因,核对清楚。

(二)国库局与预算单位定期对账。国库局每天实时向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对账单,实行网上对账,预算单位有疑问及时向国库局反馈;预算单位负责对不同资金性质的各类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实际支出数、额度余额进行详细核对(实拨单位对拨款数),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写《预算单位日常对账表支付类》与国库局和业务科室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三)国库局与人民银行对账。国库局根据人民银行每月提供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对账单”内容以及国库日()报表,与国库集中支付总会计和总预算会计明细账核对一致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对账单。

(四)财政专户的对账工作,按照《邵阳市市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邵财库20116号)有关对账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业务科室需新设立银行账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邵阳市市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邵财库20116号)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新设立银行账户,需填写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相关业务科室和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送国库和分管国库的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签字后方可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借和转让。单位银行账户严格实行国库局备案制度,由国库局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相关业务科室办理收入业务,不准经办现金,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办理付款业务,原则上不准使用现金和现金支票,一律实行直接转账结算至单位或中标供应商账户。

第九章    印章与凭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政拨款经办人与拨款印章持有人相分离制度(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度),严禁拨款与盖章由一人办理。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出差时,应在科室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任何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票据的人员要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相关业务科室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指定经管人员,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确保凭证传递安全,对资金付款凭证(包括收入退库凭证)应有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传递,并按传递时间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妥善保管凭证,办理资金拨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要作为会计凭证妥善保管,该转交记账人员的凭单要及时转交。空白支付凭证(支票、拨款单)要由专人保管,杜绝支拨款票据和印鉴存放一处或集中于一人管理;建立严格的支付凭证领销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凭证归档移交管理工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如需移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

第十章  会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管理。

相关业务科室设置会计账簿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会计管理科的监督指导下,设置会计账簿,启用后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记账凭证复核。

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对会计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并在记账凭证复核栏签字盖章,未经复核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入账。

第三十七条  报表报送。

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必须及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送资金平衡表、账户往来和资金明细表等相关财务报表,并作出表达准确、简明扼要的报表说明,同时送财政监督局和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立“问题拨款止付”制度。

各业务科室和经办机构的人员要以高度敏锐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要对资金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任何风险环节和可疑问题提出质疑,并立即停止该款的拨付,经核实无误后再行支付。对申请手续不全、用途不明、印章不清和凭证填制不规范的支付申请不予办理。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止付资金,因工作疏漏或过失,未及时发现问题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所有财政资金进入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信息系统技术维护工作要求专人专岗,并且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信息科应定期对数据备份,加强机房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四十一条  技术维护人员严格按照各业务管理科室的书面维护单对系统进行维护,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员权限对系统内单位、人员、科目、资金、账户、流程、权限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改,规范维护流程。

第四十二条  加强身份认证,建立密码、密钥等涉密身份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关键环节设置密码、密钥登陆管理,所有操作环节实行实名记录,日志信息要求长期保存。支付密码及会计电算化等软件密码要严格保管,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和账务资料安全。

第十二章    职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预算科的职责: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规定的程序,负责对业务科室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和汇总,将部门预算报人代会批准;会同业务科室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金额、用途等内容,对业务科室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和变更手续;按有关规定编制指标结转结余明细项目,办理各项指标结转结余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权限设置的要求加强预算指标管理,核销业务科室下达指标时,核对预算指标批准程序权限无误,不符合审批手续要求的不得予以下达;严格按照批准的金额、用途等内容下达调整指标;建立预算指标台账,及时登记,组织与国库、业务科室、预算单位指标对账,防止超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对预算指标管理软件的使用进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分管科室的职责:对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初审;根据预算科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单位预算控制指标;管理对口单位的预算指标;管理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对单位的预算调整和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支付计划;负责与对口单位对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国库局的职责:按规范处理总预算会计和专户会计的日常核算业务,及时登记和处理总账和明细账系统,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编制准确的收支报表,报告财政收支运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在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出、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划拨时,认真审核拨款依据及相关文字资料必须齐全;按预算下达的指标,审核下达国库集中支付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严格审核和办理各项资金支出;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管理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财政资金依法按程序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组织与代理银行、人民银行金库、预算科、业务科室、预算单位进行资金对账。

第四十六条  信息科的职责:及时监控财政端预算执行系统、清算银行和代理银行端系统及预算单位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资金拨付流程畅通;及时对系统新增要素进行维护,对于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日终业务处理完毕进行数据备份,保证支出数据的完整性;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关键环节设置密码、密钥登陆管理。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相关人员依照资金拨付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在拨款单或凭证上签名,以明确相应工作责任。凡发生拨付失误并造成损失的,按“谁审核、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按过

失环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监督部门要对各部门岗位设置、流程控制、资金审核拨付程序、会计核算、档案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对账情况等基础性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实行动态监控管理,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第五十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对有违反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局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市辖三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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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9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