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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宝庆工业集中区)财政局、科技局(经科局、教科局),中央、省驻邵各有关单位,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
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切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科技管理与科技服务等公共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等特点,项目资金主要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支持方式。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资助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五条 加强项目资金整合,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按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类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对列入重大专项、重点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具体支持方向是:
1.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攻关:支持我市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类自由探索;工业、农业和公益性技术中具有共性、关键性的科技研发活动,为增强我市源头创新能力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科技支撑。
2.科技产业化:通过支持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做大增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
3.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通过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科技创新营造环境,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在全社会营造科技创新氛围,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进与培养、社会发展计划、软科学和科技普及等方面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5.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支持的其它方面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
省属在邵单位、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市级以上产业园区项目由在邵一级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申报。
各区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省属在邵单位、市直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对于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配套研发投入应达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倍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其它非企业组织等申报单位,项目配套研发投入需达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1.5倍以上。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邵阳市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统一出库,3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由市科技局制作科技计划项目安排表报分管科技副市长审批。然后按要求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拨付。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督促其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执行期分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还须按执行期分年度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其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的研发费用应专账核算或设置归集台账,及时动态地对研发费用进行跟踪和归集核算。申报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应占上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应该达到1%、1.5%和2%以上。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一般项目的验收由推荐单位按结题验收方式组织,验收后行文并附自查结题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并发放验收证书,必要时市科技局进行抽查审核。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财政局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向相关单位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础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5、验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
第二十条 对个别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系经过努力无法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的,可在项目验收前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技术、经济指标或时间进度等,经同意后可按新的要求进行验收。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2年内市科技局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