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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文件名称: 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索引号: 4305000038/2012-0055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2-05-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2-05-13 有效期: 永久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与项目追踪问效时,应当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及有关事项负责。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它。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它方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和文件;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湖南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它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它有关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流程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单项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维修装饰、市政设施、交通建设、园林绿化、水利工程、农业开发、土地整理等,需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应将工程批准的立项文件、工程合同等资料向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相关科室申报年度建设项目;
(二)财政部门适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由建设单位填写《邵阳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递交相关资料给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初步审核,资料齐全签收后,报评审机构负责人审签,安排人员给予评审;
(三)项目审结初审结论出来后交项目建设单位审核;
(四)当建设项目利益当事人对初审结论有异议时,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持召开碰头会,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签章);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发评审结论报告;
(七)资料归档。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科室认为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流程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估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经专家或有资格的机构评审的优选方案资料;
(二)主要设备选型及报价资料;
(三) 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指标所采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概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经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决定同意建设的文件;
(三)重大项目需提交政府或政府有权部门通过的有关文件;
(四)经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
(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概算书(含电子文档);
(六)经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组织对该项目审核后的概算审查报告书(含电子文档);
(七)相关概算定额。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经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决定同意建设的文件;
(三)重大项目需提交政府或政府有权部门通过的有关文件;
(四)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五)经有资质的单位和有资格的人员编制的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文档);
(六)经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组织对该项目预算书审核后的预算审查报告书(含电子文档);
(七)征地、拆迁费用预算还需提供征地红线图、地类测绘图、补偿标准的计算、拆迁房屋定性文件、位置图及平面图,拆迁费用的计算等详细资料;
(八)咨询服务费用的预算审查需要提供收费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进度拨款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二)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
(三)施工合同及协议;
(四)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数额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结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预算批复文件;
(三)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施工合同及协议;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等;
(五)按有关规定批准的工程变更;
(六)施工图和竣工图;
(七)竣工验收报告;
(八)经有资质的单位和有资格的人员编制的项目结算书(含电子文档);
(九)经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组织对该项目审核后的结算审查报告书(含电子文档);
(十)征地、拆迁费用结算还需提供征地红线图、补偿标准的计算、补偿合同、拆迁房屋位置图及平面图、拆迁费用计算、拆迁合同、产权证等详细资料;
(十一)咨询服务费用的结算审查需要提供收费依据、咨询合同等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资料;
(三)建设项目总预(概)算及其批复文件;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预(概)算调整及批复文件;
(五)标底造价与计价有关文件资料或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
(六)工程承包合同;
(七)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后经批准的竣工结算及批复文件、历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九)工程竣工图;
(十)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二)工程造价分析。
第十七条 项目追踪问效管理
为加强项目建设情况的全过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与项目建设的现场签证与竣工验收工作,并与相关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检查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责任落实情况,提出项目管理建议。
对于工程变更按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按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
一、现场跟踪审查程序
(一)业主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前或隐蔽工程施工隐蔽前应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核实;
(二)业主单位需向现场审查人员提供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章认可的工程量或征地拆迁摸底资料;
(三)现场审查人员将工程量签证单或征地拆迁调查摸底资料对照实物工程量核实并签署意见;
(四)现场审查人员签出的意见应分别交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财政等监管部门存档,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二、主材价格的确认
主材价格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中标价以外的主材及业主单位自行采购的主材,在采购之前应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确定采购方式。产品价格确定后,应报财政等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规程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四)对应评审而未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把关,不得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和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有关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三)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五)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评审报告中进行反映,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的要求,组织专职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它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兼职人员进行评审;
(四)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机构负责人和财政部门领导书面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未经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而事后无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得纳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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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9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