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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名称: 邵阳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4305000038/2010-0055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0-01-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0-01-13 有效期: 永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维护预算严肃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意见》(湘发〔2000〕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要根据我市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财政收支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确保收支平衡。
    第四条 收入计划的核定:
    (一)非税局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上年度各单位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情况,考虑当年政策性增减因素测算单位非税收入预计完成数,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扣除政府调节基金工本费上下级分成收入及国家开行偿债基金后,将各单位可纳入综合财政或部门预算统筹的财力数,反馈给预算科及有关支出管理科室。
(二)局有关管理科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收入征管部门提供的收入情况,组织各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编制下年度收入预算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
第五条 支出预算的核定:
    (一)每年10月底前,局支出科室按照综合预算或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组织各单位按零基预算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预算从基层单位编起,按部门(单位)汇总报送。
(二)每年11月底前,局有关科室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统一规定标准(暂按邵发〔2002〕78号文件执行),本着先预算外、后预算内安排的原则,编制各单位下年度预算送预算科。
(三)预算科根据年度收入预算和有关科室编制的单位综合预算或部门预算,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预算科根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意见,进行修改、整理,再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再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最后提交市人大审议。
第六条 年度预算的批复:
    (一)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预算科会同有关管理科室在一个月内,将各单位综合预算或部门预算统一批复给单位。具体操作规程是,预算科将人大批准的预算数反馈给各有关科室;各有关科室编制单位的部门预算或综合预算,送预算科核对,交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批准后,将预算批复给各单位,并送国库办、核算局备查执行。
(二)年度支出预算原则上要全部下达各有关科室执行,但对涉及到两个以上科室的预算支出指标,可暂留预算科,年度预算中待确定单位或项目后,再下达有关科室执行。
第七条    预算的调整:
    (一)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由于一些无法预知的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预算收支任务的完成,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应当在当年9-11月进行。
(二)预算调整具体事项由各支出科室提出初步意见,预算科汇总,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核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由预算科告知有关科室执行。
(三)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不得擅自调剂。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科室提出调剂方案,预算科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预算指标的管理
第八条 预算指标管理。依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预算调整及有关规定。预算指标管理包括: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预算;动用预备费;下达上级和本级专项补助;科目调剂;预算划转及其他。
(一)预算指标管理工作由预算科负责并安排专人管理,设置预算指标总帐和明细帐,对预算指标来源、金额、用途、拨付事项按单位和收支科目进行登记,并按月与业务科室和预算总会计核对。
(二)有关管理科室应安排专人统一管理预算指标,严格按照预算收支科目设置指标来源与单位明细帐。
(三)预算指标实行登记和核销制度。预算科按照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以指标文(单)的形式通知各支出科室。各支出科室根据预算科的指标文或通知单进行登记,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追减事项,凡追加追减本级所属部门(单位)的,均根据预算科填制的《预算指标追加、减通知单》(附表二)进行登记;凡追加、追减县、市、区的,均以正式发文方式下达指标并据此登记,在预算指标范围内支出使用。
(四)上级以及本级补助下级的专项支出,有关科室按上级或本级的有关规定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按审批权限需市政府领导批准的,再送市政府领导批准,以正式文件通知下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不得超过年度预算安排数或上级补助数额。
第九条 预算执行
(一)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非税局通过汇缴结算户扣除政府调节资金和国家开行偿债基金后,按月分别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次月10日前,由非税局、国库办向有关科室提供各单位的收入完成进度表。当年1220日前,各单位应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应当清缴完毕,并由非税局、国库办分别向预算科及有关科室报出当年各单位收入累计完成情况。
(二)各科室要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的原则办理预算拨款,所有指标文都应送预算科会稿;各支出科室不得超预算含上级追加、减支出指标和调整预算拨付资金,必须按收入进度拨付有关支出,必须按月(季)编制用款计划;国库办必须凭年度预算和上级追加(减)支出指标拨付支出;各科室要按其职能、职责办理相关支出,不得越权越位办理预算支出指标的拨付;预算科、国库科要加强预算支出指标的监督,预算科只限于办理非本级单位资金的拨付,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办理预算支出的资金拨付,各科室要按下列程序办理支出的资金拨付:
1、对各单位按收入进度和有关规定拨付的经费(含工本费、手续费、必要的成本支出及上缴上级支出等)必须按其收入进度拨付,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对年度完不成收入计划的,相应扣减财政拨款,如本年度超拨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相应扣减单位下年度财政支出。全年超额完成收入基数任务的,按综合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各科室对单位超收部分需超比例拨付支出的,应于本年度1225前,根据各单位收入累计完成情况及工作需要,填报《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超基数追加预算审批表》(附表六),提出追加、追减预算意见,交分管局长审查,送非税局核实、预算科审核,报局长批准后,预算科开具《预算指标追加、减通知单》,送支出管理科室办理拨付手续。
2、人员经费的拨付。已进入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由工资统发中心按月分单位向有关支出科室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支出科室审核后向工资发放中心反馈审核意见,工资中心将反馈意见汇总后送预算科,预算科根据发放明细表核销指标后,送国库办办理拨款手续。未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以及单位非工资性的其他人员经费的拨付,按照单位公用经费的拨付办法拨付。
3、公用经费的拨付。公用经费采取按月均衡拨付的办法。支出科室按月编制《支出用款计划表》(附表四),每月25日前将下月对口单位公用经费用款计划送预算科审核后到国库办办理拨款,国库办按月向预算和支出科室反馈实际拨款情况。
4、专项经费的拨付。年初已安排到单位的专项经费,支出科室根据单位收入进度和项目进度情况开具《用款计划单》(附表三)并附《单位专项经费用款签呈单》(附表五),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送国库办拨款;年初预留在科室的专项经费,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签后,才能办理拨付支出,有些支出按规定如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示,待批示后才能办理拨款手续。国库办按月向预算和支出科室反馈实际拨款情况。
专项经费直接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专项经费专户,以确保专款专用。
5、本级追加预算的拨付。预备费必须从严控制,只能用于严重自然灾害和市委、市政府指定的未纳入年初预算所需的工作经费,要严格按《关于市本级预备费审批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科根据领导审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特需经费审批表》下达《预算指标追加、减通知单》到有关支出科室,支出科室凭指标单开具用款计划单送国库办拨款,审批原件存预算科。
6、上级追加指标的拨付。已经安排到单位的指标,由支出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未安排到单位的指标,支出科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再按程序拨付。
7、预算暂付款的拨付。预算暂付由预算科统一管理。对预算暂付必须从严控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动用预算资金,预算科根据各科室和部门(单位)的申请统一报局长、分管市长批准后,开具用款计划单送国库办拨付,并将审批复印件送分管科室及领导,原件存预算科。到期,由预算国库负责扣回款项
8、指标结转。各支出管理科室与预算科结算后年度指标有结余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由支出管理科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批准,再由预算科统一汇总结转。
第四章   财政决算的管理
第十条 年度终了,国库办会同有关科室和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决算报表工作。财政决算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第十一条 决算报表的汇总及编报说明,具体由国库办负责;市财政与省财政、县(市、区)财政之间的结算由预算科负责;相关科室、中心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预算科在结算工作完毕后,应将结算结果及时报局长,待审议通过后将结算资料提供给国库办,国库办据此编报决算报表。
第十三条 预算科在与上级结算过程中,发生的数据变动,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国库办,国库办据此及时调整会计核算和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决算报表及编报说明在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前,必须报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经局长签字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五章   预算监督审查
第十五条 预算科及各有关科室必须认真履行预算监督审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审查贯穿到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做到监督审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管理有关科室和预算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检查各科室、部门(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手续、凭据是否合法合规。各有关科室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及时、完整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和资料,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预算监督审查中发现不按程序超标准、超范围安排经费和拨款等问题,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应及时纠正、处理。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预算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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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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